环境执法法律依据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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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2、未经检验合格。3、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4、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5、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6、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7、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8、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9、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10、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11、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12、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13、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14、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15、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16、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17、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18、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19、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20、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21、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22、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23、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24、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25、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2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27、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28、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29、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3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31、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32、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33、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34、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35、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36、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37、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38、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39、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40、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4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42、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43、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44、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45、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46、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47、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48、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49、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50、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51、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52、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53、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54、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55、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56、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57、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58、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59、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60、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61、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62、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63、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64、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65、造成大气污染事故。66、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67、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68、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6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70、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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